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要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结构合理的金融市场体系、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以及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