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在金融市场建设、金融机构发展、金融人才培养、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

市人民政府支持举办陆家嘴论坛等国际金融会议,促进金融领域的全球对话与合作。

本市制定政策措施,吸引国际金融组织、国际金融行业协会以及新型多边金融组织集聚。

本市鼓励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行业组织、金融教育研究机构、金融相关智库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