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利用及配套设施建设,并采取措施,保证其污水处理、利用及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转,逐步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配置非常规水,并对建设项目配置使用非常规水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工程施工用水应当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