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二条有效使用水工程供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施严格的节水措施,其用水单耗不得高于行业用水定额。耗水量大的经营性用水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用于洗浴等涉及健康的循环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