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提出有关用水的地方标准项目,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