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依法加倍征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