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