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河道、湖泊、沼泽或者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倾倒、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