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八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科研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活动。公众应当减少使用禁止名录之外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