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禁止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禁止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负责禁止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禁止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负责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