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