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