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Article 26In force违反本规定,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