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鼓励、支持与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相关的技术创新、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对隐患防治有价值的专利申请,经政府组织评估后应当给予帮助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