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形成原因进行勘查界定,认定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