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