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条例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