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