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第四十四条有效藏医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范医患纠纷发生。藏医医疗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