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和研究基地,培养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推进名老藏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活态传承,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