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藏医药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研究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大藏医药科学技术投入,加强藏医药科研机构和平台建设。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