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本条例,妨碍蒙古族、藏族公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的。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