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语言文字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反本条例,妨碍蒙古族、藏族公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的。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