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及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蒙古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根据需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或者藏语言文字。
当事人以蒙古语、藏语口头提出或以蒙古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提出申请、起诉、上诉和申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接受办理。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