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