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