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导诉服务制度、举证告知制度、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建立完善多元化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及时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劳动者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