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