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