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城乡社区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排查治理和日常演练等活动。

发生突发事件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居民开展自救、互救,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驻社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