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协同共治第十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完善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发挥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完善议事协商制度,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