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设置服务大厅和多种功能室,合理划分党群活动、政务服务、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照护等功能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