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等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把极简审批过程中产生的信用承诺信息和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等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归集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不适用极简审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