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审批、监管协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主体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