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第六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评估后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有地方性法规案提案权的主体应当及时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