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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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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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