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发送至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