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发送至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