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法规草案的内容,向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及专家发函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