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三十日内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应当在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抄送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归档保存。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