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岗位管理制度,与事故相关的设备资料、工艺资料、技术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四)与事故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组织机构证明、相关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等;

(五)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与事故相关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七)与事故调查相关的其他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提供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