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对于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距离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应当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或者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