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二)采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材料;
(三)配备、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四)监控和管理重大危险源;
(五)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六)储备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奖励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有功人员;
(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