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奖惩,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