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辞职与撤职撤换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