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辞职与撤职撤换第三十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根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