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根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