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辞职与撤职撤换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