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请机关应当及时报送补充说明材料。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