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实施定期排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查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