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基础设施相关规划时,对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布局的内容应当征求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取水平台(码头)等建设用地、水上岸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占用。确需调整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应当确定调整或重建位置,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