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消防规划时,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工作。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应当充分考虑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需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