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在大型住宅区、公共建筑群、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公共文化场所和建筑高度超过百米的公共建筑建设高于国家标准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