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重点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